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解读新《公司法》:
即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下称新《公司法》)第五十二条规#定: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,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,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;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,不得少于六十日。宽限期届满,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,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,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。自通知发出之日起,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。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,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;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,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。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,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新公司法新增规定了前述股东失权制度,使其与股东除名制度(《公司法解释(三)》第十七条规定: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,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,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,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,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)等共同构成了针对欠缴出资股东的惩戒体系,使得公司在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,掌握了充实公司资本的主动权,并且针对在宽限期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,可以通过转让、注销等强制方式处理其股权,以维护了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稳定,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及债权人利益,是我国新《公司法》的有一个亮点。
(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)